夫妻离婚,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容易发生争议。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,涉及到很多方面。如抚养权的确定问题、抚养费的标准问题、抚养费的给付问题、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问题等。
课程大纲:
1、孩子两周岁以下,抚养权归谁?
2、孩子十周岁以上,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?
3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,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,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予优先考虑:
4、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?
5、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?
6、抚育费的给付期限?
7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,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:
8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,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,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,仍应由生父母抚养。
9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施行前,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,对方未表示反对,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,离婚后,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;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,对方始终反对的,离婚后,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。
10、离婚后,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,应另行起诉。
11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支持:
12、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予准许。
13、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,应予支持:
14、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。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,应责令恢复原姓氏。
15、在离婚诉讼期间,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,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。
16、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,人民法院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。